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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,把一个活生生的人当做商品买卖与残害,本身就是一种性质极其特殊、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。是仅次于蓄意谋杀的、对生命尊严最严重的践踏行为之一;并且,拐卖人口比偶发的蓄意谋杀性质更为恶劣,因为这是一种长期的、组织化的犯罪,除给受害人及其家庭带来深重灾难之外,还会使整个社会陷入恐怖氛围中。即便是你风影,若你有年幼的子女,现在敢不在大人陪护下让他独自上小学?你也不敢。若你敢,你几乎肯定会失去子女。这就是恐怖。这种恐怖让社会付出巨大成本以维持孩子们的安全。

同时,与一般的杀人罪不同,拐带人口给其亲人带来的创伤持续一生。若某人亲人被杀,当时心痛,大部分人过后几年内会慢慢心理康复,因为理性可以逐渐说服自己接受亲人死去的事实。但若亲人被拐卖,这种创伤将无法平复,你不知亲人被卖到哪里,是死是活,受到何种摧残,遭受何种命运。我今日转帖那个新闻的主人公,就是因幼子被拐后10余年散尽家产只为寻亲——任何心智正常的人都会如此,也只能如此。最终他还是未能寻到,这种伤害将折磨他们至生命结束。这世上还有何种犯罪,比这种伤害更残忍?

所以,这种犯罪与一般的盗窃、贪污、行贿受贿在性质上有天壤之别。任何拐卖人口的参与者,都是在参与一项性质极其恶劣、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。

其次,参与这种犯罪,无论哪个链条——拐带、运输、残害、销售、购买,都是这个罪恶产业链上不可或缺的链条。没有拐带就没有“货源”,没有运输就不能保证“货源”被销售,没有残害就无法让“货源”放弃反抗意志,没有销售就得不到利润,没有购买就不会有人热衷从事这个罪恶产业。请问你风影可以分析分析,这些链条哪个轻?哪个重?哪个可以缺少?残害一环听上去似乎情节更重,但别忘记,对那些毫无反抗能力的幼孩来说,甚至可以不需这环。可他们依旧被拐卖,被残害,给他们的家庭带来深重痛苦,给社会带来巨大恐怖。

鼠辈提出“人贩子全用死刑”时,就相应提出一个减轻处罚条款——“除非有重大立功行为”。这一条,驳斥了你最后一条谬论。任何幡然悔悟并协助摧毁其产业链条的,可以得到减轻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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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个现代公民国家,其法律的本质是反应社会公意,而非少数统治者意志。法律不是神定的,法律是可以不断修改完善的。若一项法律不能反应社会公意,并无助于保护公民正当权利,这项法律就是过时的,甚至是恶法,必须被修改或废除。既然拐卖人口是如此严重的犯罪行为,以往的相关法律无助于遏制这种犯罪,反而使犯罪行为愈演愈烈,甚至到人人自危的程度,那么加重其处罚力度、从严从重处理有何不可?这就是社会公意,也是一项法律赖以存在的基础。

同时,以鼠辈从事这项工作的经验来看,这项法律至今未被认真修改以体现社会公意,与其说是法律制定者执行者更人性化、更文明化,不如说是他们失职不作为。这项工作不像查黄赌毒及交通违章那样富含经济价值,相反解救被拐人员往往要付出很高成本,对一些耽于谋求私利的公权机关没有太大诱惑。所以,拐带人口犯罪被长期漠视,其相关立法严重落后,造成目前人人自危的局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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